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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陆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被告陆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20日8时15分,在本市X路X号,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某已支付原告郑某医疗费人民币278.20元、交通费人民币80元;

二、被告陆某于2010年11月2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人民币21.50元、物损费人民币8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停车费人民币4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陆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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