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一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x元;
若被告不能按时全额履行的,除上述款项外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再支付人民币x.46元;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48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24元,保全费人民币3444元(原告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