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翟某某,系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2006年4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系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1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华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某,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瑞在信阳市文化中心“民瑶酒吧”门口与被害人马xx发生争吵、厮打,程某某持酒瓶击打马xx的头部,后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民瑶酒吧”门口及马路对面对马xx拳打脚踢。行凶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马xx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2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马xx系在遭受机械性暴力(如拳打、脚踢等)作用导致十二指肠降部后壁全层破裂,未及时得到相应的手术治疗,导致十二指肠内容物大量地从破裂口流入右腹膜后间隙并发急性感染,引起急性腹膜炎导致急性中毒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和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某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是因医院“未及时相应的手术治疗”而死亡,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辩称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受他人请托请被告人程某某等人在信阳市文化中心“民瑶酒吧”喝酒。23时许,酗酒后的被告人程某某无端与酒吧内的顾客马xx发生争吵,遂持酒瓶击打马xx的头部并用脚踢击马xx腹部致马xx倒地。继尔又伙同被告人陈某对倒地的马xx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马xx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5月23日14时许死亡。经鉴定:马xx存在脑挫伤、肺挫伤,其在遭受机械性暴力作用导致十二指肠降部后壁全层破裂,未及时得到相应的手术治疗,导致十二指肠内容物大量地从破裂口流入右腹膜后间隙并发急性感染,引起急性腹膜炎导致急性中毒性休克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某,马xx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被害人的亲属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xx陈某称,2009年5月21日晚其和赵x、张x、张x在信阳市文化中心“民谣酒吧”喝完酒准备回家,走到酒吧门口碰到同学韩x,与她说话时被告人从酒吧出来拿着酒瓶向其的头上砸来,后来又有人上来打其,其什么也不知道了。
2、被告人程某某供述称,其和陈某、方x、韩x等六人在“民谣酒吧”喝酒。23时许看到坐在对面桌上的被害人用眼瞪其。后被害人结帐往外走时就拿酒瓶跟着来到酒吧外,其上前抓住被害人的衣服就撕打起来。韩x和陈某出来后,韩x拉架,陈某用胳膊勒住被害人脖子将他甩倒在地,被害人起来后其就用酒瓶向他的头部砸去;(后)其又转身从酒吧拿一啤酒瓶砸那被害人头部一下。被害人往路那边跑,其和陈某追过去拦住,其上去朝被害人肚子踢一脚,当时就将被害人踢倒在地。其和陈某对那人身上拳打脚踢后与韩x等乘出租车走了。
3、被告人陈某供述称,韩x父亲的三轮车被运管人员扣押,2009年5月21日晚,其受韩x请托请在运管所工作的程某某在“民谣酒吧”喝酒。其看见程某某拿个酒瓶跑出去,也跟着跑出去看见韩x在拉程某某,程某一个年青男孩面前冲,其就上去推那男青年让他走,那男青年不理其还说“…,你打我呀”。程某某(就)用酒瓶朝年青男孩头上砸,其上去推那个年青孩让他走。那年青孩想还手,程某某又过来朝那年青人肚子上跺了几脚,又打了几拳,把那人打倒。当时其和程某某追那男子到马路对面时,其推了那男子一下。
4、证人方x陈某称,其见程某某和一个男子争吵并拿酒瓶打那人,就上去抱着程某把瓶子抢下,劝了几句放开了。之后他俩继续吵,突然程某到酒吧拿个瓶子对那男孩的头砸了一下,对方的头就出血了。程某瑞问对方服不服气,对方不服,并对着程某脸打了两拳,然后他俩就扭打在一起,这时陈某冲上去,后程某某和陈某追到酒吧对面围打那男孩,最后那男孩被二人打到在地后又继续拳打脚踢。他俩(具体)是怎么打的没看清,只见他俩在打倒在地上的那男孩。
5、证人赵x陈某称,马xx和另一桌的被告人发生语言冲突。在酒吧门口(准备走)时,与马发生口角的被告人拿个啤酒瓶子从后面砸马xx的头,随后又转到酒吧拿一个瓶子往马的头上又砸一下,当时马的头就流血了。把马xx打到在地上后,又用脚剁了马xx的胸、腹。其没有看见其他人参与打架;只是有两个人在拉架。
6、证人张x陈某称,其扶着喝醉的张x从酒吧后门出来,看见一群人围在酒吧门口,有人拉拉扯扯。其走一截回头看见与马xx争吵的男孩拿个酒瓶朝马xx的头上砸了一下,酒瓶当时就碎了。打人的那人双手抱着马的脖子,他俩好像在说什么。(后)马xx一歪一歪的往路那边走,打人的男孩则很快回酒吧又拿一个瓶子追到路那边往马xx头上打,马xx被打倒在地。马xx被打倒后那人就用脚往他身上乱踢。后来120车就来了。其只看见那一个人在打马xx;在酒吧门口打架时,有人在拉架,具体是谁没看清。
7、(信)公(Im)鉴(尸体)字[2009]X号鉴定书证实:马xx系因胸腹遭受机械性暴力(如拳打、脚踢等)作用导致十二指肠降部后壁全层破裂,未及时得到相应的手术治疗,导致十二指肠内容物大量地从破裂口流入右腹膜后间隙并发急性感染,引起急性腹膜炎导致急性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马xx系在遭受机械性暴力致脑挫伤、肺挫伤和十二指肠破裂的基础上,引起急性腹膜炎,导致急性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死亡。
8、另有韩x、张x、应xx证言,住院病历,抓获经过和民事赔偿的凭据等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被告人陈某参与伤害行为,与被告人程某某互相配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被害人是因医院“未及时相应的手术治疗”而死亡,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经查,被害人马xx系在遭受机械性暴力致十二指肠破裂的基础上最终导致其死亡,机械性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陈某参与伤害行为,除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外,有证人方x等人证言和被害人陈某予以佐证,因此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某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被告人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视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罚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良军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