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
被告孙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于2010年11月3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曾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712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63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