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根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根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龙根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红英
书记员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