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温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5元;
二、被告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温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38万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朱二珍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