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甲,男,系原告沈某某之子,即上列第一原告。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龙飞,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女,系被告周某丙之姐,即上列第一被告。
原审原告周某甲、沈某某与原审被告周某乙、周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丁寿兴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贤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