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省××市X村××巷××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凌辉,株洲市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百益大厦801—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蒋××,××××年××月××日出生,××市人,××公司副总经理,住××省××市X村××栋××号,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周××(原审原告),××××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省××市X组××号。
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宾加军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3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宾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凌辉,被上诉人周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天星,被上诉人湖南安信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福才、毛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案外人王成明系工程承包人,应当参加诉讼,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蕾
审判员郭志亮
代理审判员郑宁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
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3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