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继承人委托代理人,刘宪辉,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张小青
审判员王绍峰
二○一一年八月八号
书记员金新沛
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