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应于2010年12月14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1.50元,由被告上海市普陀区某医院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