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xxx区xx村。200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XXX采用攀爬水管、破窗入户的方法,非法进入本市x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xxx家中实施盗窃行为时,被xxx及其家人扭获并报警。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xxx、xxx、xxx的陈述笔录,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采取非法方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宇欢
书记员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