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巴士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2日22时40分,在本市X路、中山北路,被告驾驶员李刚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大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员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巴士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凭据);
二、被告上海巴士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0元、护理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6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2元,由被告上海巴士三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