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卢湾区X号地块的渗水工程进行施工。在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索款未着,遂于2010年2月2日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2010年3月20日修复的七处漏水点(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图纸为准)提供30日保质期,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无偿修复;
二、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具金额人民币43,300元的工程款发票;
三、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3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3元减半收取,退还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91.5元,由上海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人民币491.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琦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