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乙,男。
申请人朱某某,女。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鲁晓东,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某亭,男。
申请人黄某乙、朱某某系黄某波父母。他们以黄某波在“皖利辛货0211”轮与“华杰8”轮的碰撞事故中死亡,造成申请人损失为由,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华杰8”轮的拍卖款中登记因黄某波死亡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736,709元,并提供了居民户口簿、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殡葬证、火化证明、丧葬费、住宿费等费用发票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乙、朱某某就与“华杰8”轮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黄某乙、朱某某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黄某乙、朱某某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潘燕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