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侯x林。
原告侯x敬。
原告侯x芳。
原告侯x芬。
原告侯x玉。
原告侯x娣。
被告侯x清。
原告侯x林、侯x敬、侯x芳、侯x芬、侯x玉、侯x娣与被告侯x清分家析产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独任审理,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林、侯x敬、侯x芳、侯x芬、侯x玉、侯x娣诉称,要求对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xxx号房屋产权进行确权、析产。
被告侯x清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xxx号房屋中,原告侯x林、侯x敬、侯x娣、侯x芳、侯x玉各得上述房屋中的十六分之一,余十六分之十一归被告侯x清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6670元,由原告侯x林、侯x敬、侯x娣、侯x芳、侯x玉负担2084元,被告侯x清负担4586元。被告侯x清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叶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