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某
被告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倪某与被告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其是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倪某欠款人民币2000元。该款于2010年9月3日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