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对原告方某与被告朱某、被告上海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31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钱春林
代理审判员王宜兰
书记员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