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唐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夏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法定代理人夏X(系夏XX之父),身份信息同上。
第三人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楼。
法定代表人陆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XX,公司职员。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许X、唐XX、被告夏X、夏XX与第三人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日就上海市XX室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二、被告夏X、夏X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许X、唐XX定金人民币6万元;
三、原告许X、唐XX与被告夏X、夏XX互不追究对方因《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第三人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放弃向原告许X、唐XX及被告夏X、夏XX追究因《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解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夏X、夏XX负担。
三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5日三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箐
书记员乐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