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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3083号

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泰,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波,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杰,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湖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谭孟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郑某延期交房违约金2000元。此款,在签署本调解协议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免除原告郑某在2009年8月30日以前的所有物业管理费;

三、被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放弃原告郑某至2009年10月底的延期交纳购房款的违约金责任;

四、原告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8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此款已由原告郑某预缴,由被告湖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郑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孟良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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