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卜某
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x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081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5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人民币x.24元、营养费人民币18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8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x.24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60元,被告实际应赔偿原告人民币x.64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12元,减半收到计人民币2256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人民币256元,被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