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39岁。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遗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某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之妻刘改红(已判决)在内黄某第二人民医院生下一男婴,因二人不愿对该男婴进行抚养,经本村的黄某利、李某花介绍以x元将该男婴卖给内黄某X村的李某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黄某×、吴某、冯××的证言;弃婴出某医学证明、照片;被告人刘改红的住院证、出某、住院病历以及(2011)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亲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杨武群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