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历万,溆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6)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历万、被上诉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向某某与刘某某自1998年8开始进行水泥交易,至2000年1月31日经结算,刘某某尚欠向某某水泥款x元,此后,双方继续进行水泥交易,因双方交易记账均不齐全,双方对实际欠款尚有争议,向某某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刘某某尚欠向某某的所有水泥款,向某某自愿全部放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合计2700元,由向某某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