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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合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戴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得水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诉被告湖南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新、罗芳海、代理审判员刘凯三人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x、余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6日合众公司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合众公司购买xx公司开发的定王大厦的x幢第xx两层,套内建筑面积2520.7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806.56平方米,购房款x.00元,合同第六条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为:买受人于2007年7月6日前支付x.60元购房款(含前期买受人已缴纳的购置定金x元,实际支付x.60元),2007年12月31日前买受人支付购房款x.40元。2008年1月8日合众公司与xx公司再次签订了xx大厦14、15两层楼的24份分户合同书,对前述总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继续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合众公司付清购房款x元。2008年7月8日,xx公司与合众公司办理了交房手续。xx大厦整栋大楼的消防验收直到2009年1月19日才通过长沙公安消防支队的验收。xxx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正式搬入xx大厦办公。xxx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xx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08元;2、由xx公司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万元;

二、违约金120万元支付方式为:①湖南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5个地下车位(1-24至1-X号)的使用权抵偿给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个车位价格为13.8万元,共计69万元,车位使用期限与买卖的房屋使用期限一致,该车位可由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或转让;②余款抵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2.359万元;③剩下的余款28.641万元,由湖南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湖南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之前办理好本案所涉房屋的产权手续,逾期未办理,则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依已备案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权利;

四、其他各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85元,湖南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x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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