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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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11年3月28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X区看守所。

榆林市X区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禹、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25日共向吸毒人员秦某、刘某、薛某、杜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1克,获利4550元。2011年3月27日下午6时许,榆阳区X区X路X巷对面一中老年活动中心将被告人白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13克。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获利400元。2、2011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00元。3、2011年3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获利400元。4、2011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获利400元。5、2011年2月25日左右21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克,获利600元。6、2011年3月8日左右,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00元。7、2010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获利500元。8、2011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西X排X号房屋内向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00元。9、2011年3月19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西X排X号房屋内向吸毒人员薛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00元。10、2011年1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杜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00元。11、2011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杜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50元。12、2011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杜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获利500元。13、2011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杜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50元。14、2011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白某在榆阳区X路X巷内向吸毒人员杜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200元。以上被告人白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21克。2011年3月27日下午6时许,榆阳区X区X路X巷对面一中老年活动中心将被告人白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13克。该毒品已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上缴榆林市X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经过庭审举证、质某、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白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秦某、刘某、薛某、杜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向秦某、刘某、薛某、杜某贩卖毒品的事实;3、称量记录、照片、收据,证明在被告人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13克于2011年4月13日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收缴;4、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白某尿液检测呈“阳性”;5、鉴定结论,证明在被告人身上查获的9.13克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白某多次贩卖毒品达30.13克(包括查获9.13克),依法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的规定,在被告人白某身上查获的9.13克毒品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该毒品数量未流入社会,对该数量又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小莉

审判员郭玉婷

人民陪审员边占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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