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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诉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偿还欠款与利息,被告表示同意,双方还款方式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孔某某支付所欠原告韩某甲借款本金x元与利息7000元,合计x元,该款被告孔某某应于2009年6月29日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6655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327.5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1663.5元,被告孔某某承担1664元;因该款原告韩某甲已垫付,被告孔某某应于2009年6月29日前将其应负担的部分支付给原告韩某甲;

三、如果被告孔某某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上述二笔款项,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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