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杭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建筑xx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x,湖南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公司职员。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定该工程结算总价为1459万元,减去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已支付的1208万元,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还应在2010年2月2日前一次性支付江西xxx有限公司140万元,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剩余的111万元。转账支付(账户: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账号:14-x,开户行:农行南昌青云谱支行)。如未按期支付,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则应支付江西xx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二、该工程结算总价为扣除了工程减少量、水电费、办证费、工期及质量争议涉及的费用等所有费用的价款,为江西xxx限公司净得价款,如有发生其他费用由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承担;
三、江西xxx有限公司按原合同承担本案工程的保修义务外,不再承担其他义务;
四、应由xxxx有限公司缴纳的税务问题由xxxx构有限公司负责,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全力协助解决。如若xx市地方税务局扣税,江西xxx有限公司负责自理;
五、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承诺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违约责任;
六、本案本诉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省xx工程集团总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453元,减半收取1727元,由江西杭xxx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廖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