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水利局申请执行杨少卿砖厂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09)伊行执字第X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终结。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