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县X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县X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
代表人姜某某,组长。
林某某与沙县X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山村委会)、沙县X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以下简称东山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作出(2009)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1日林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以外嫁女不应享受村民待遇不予发放养老金,明显不合法。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不得轻视妇女。村X组织规定也不能违背法律。2、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婚后长期生活在城镇社区,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集体土地,不是事实。其目前无住房,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所以去找县政府,县政府2008年10月20日才以乡镇低保给予补助,不存在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人经过考虑,于当月25日寄还给县政府,有邮局发票为证。3、申请人具有东山村民委员会第四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申请人向本村村民发放养老金,本质上属于被申请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分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东山村委会辩称:其为村X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制定有关村规民约,且由其执行。东山村委会制定了年满50周岁的村民可享受每月150元的养老金,但外嫁女不能享受的村规民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1985年与城镇居民结婚,虽然户口未迁出,但长期生活在城镇社区,现已享受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每月领取城市低保金200元。东山村委会与申请再审人的地位不同,权利不同,双方属非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申请再审人请求东山村委会支付养老金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本院经审查查明:林某某1985年11月结婚时户口未迁移出东山村。东山村委会对年满50周岁的本村村民从2008年1月1日起每月发放100月养老金,2009年1月1日起更改为每月发放150元。林某某未享受该村村民养老金待遇。林某某从2008年10月开始领取2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养老金发放范围及金额应属村X组织自治事务范围。林某某对东山村委会养老金发放的规定提出异议,此时,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因此,林某某要求东山村委会支付养老金的请求,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林某某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林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玉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