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某当日履行(2010)双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其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某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江某与李丽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在婚续期间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李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李丽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某清偿欠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再忠
审判员王革生
审判员王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