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双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7月15日以(2010)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X街园丁社区园丁小区X-X-X室楼房一户,面积82平方米,房地号:X-X-X-3-701。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坐落于盘锦市兴隆台区X街园丁社区园丁小区X-X-X室楼房一户,面积82平方米(房地号:X-X-X-3-701)楼房一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再忠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