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县××镇××村。
原告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县××镇××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毛×,女,××县县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高××,男,××年×月××日出生,住××县××镇××村。
被告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县××镇××村。
原告高××、邵××与被告高××、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王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毛×、被告高××、翟××到庭参加诉讼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邵××诉称,我们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高××和被告高××是亲兄弟。2007年10月20日被告高××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人受伤,需要赔偿对方损失,但被告家中钱不够,被告翟××向我们借款。我们当着双方亲属的面借给二被告x元。后我们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此借款,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高××辩称,我没借钱,我不知道借钱的事。
被告翟××辩称,2007年10月20日,被告高××和高××打架后,原告高××在没有经过我和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赔付给高××医药费x元。高××的伤并不重,我不同意赔偿这么多,但是高××说我应的事不用你管。我也没有再说什么,从家拿出了x元。原告高××是再没有经过我和高××同意的情况下赔偿高××x元,我认为整件事是原告高××设下的圈套害我,所以我不仅不同意给付原告x元,而且原告应返还我被套出的x元。
庭审中,二原告为证明二被告借款的事实,申请法院调取了××县公安局××派出所对被告高××、翟××的询问笔录二份。
一、高××笔录。高××陈述主要内容:××年××月××日晚上6点左右。我哥哥高××来我家待着。因为一年前我跟高××打架赔了x多块钱。我借我哥哥x块钱。现在我哥哥高××想让我还给他点。我想让我哥哥找村长高xx把我与高xx的事再给圆圆,要回点钱来。我们一直聊到晚上十一点多,也没啥结果,然后我哥哥就走了。
二、翟××笔录。翟××陈述主要内容:××年××月××日18时,我丈夫高××的亲哥哥高××来到我家。跟我家要债。我家欠高××x元钱。我们跟高××说好有钱就给他。高××就离开了。
经质证,二原告对上述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高××笔录中陈述的借款x元不正确。应为翟××笔录中陈述的借款x元。
被告高××认为,笔录上的的名字是其所签,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笔录里面记载的内容有异议,其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被告翟××认为,是其在派出所做的笔录,笔录上的名字是其所签。
本院认为被告高××、翟××认可是其在派出所做的笔录,上面的姓名是其二人所签,本院对二份××县公安局××派出所对被告高××、翟××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对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陈述是被告翟××向二原告借款x元,且被告翟××在询问笔录中也认可欠二原告x元,故借款具体数额以被告翟××陈述为准,为x元。
被告高××、翟××未提交证据。
经原告举证、二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高××、邵××系夫妻关系;被告高××、翟××亦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因被告高××与高××发生纠纷致其受伤,需赔偿高××损失,被告翟××向原告高××、邵××借款x元。后被告高××、翟××未偿还该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高××、翟××向原告高××、邵××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未偿还二原告借款,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二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抗辩称未向二原告借款,不知道借款的事,因其在公安部门询笔录中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翟××抗辩称原告高××在没有经过被告高××、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赔付给高××医药费x元。整件事情是原告高××设下的圈套害二被告,因被告翟××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翟××偿还原告高××、邵××借款x元。二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高××、翟××负担。二原告已交纳,于判决生效后由二被告直接给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王志辉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