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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原告朱某某,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株洲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9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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