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喜豪,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第十村X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苗风景,郑州市惠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第十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喜豪,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X镇X村第十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苗风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宁元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