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