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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滨海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侍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江苏省滨海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陆士忠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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