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中民抗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祁东县人,住(略)。
申诉人潘某某与被申诉人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8)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某某不服,向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10月25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