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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马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萍,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6年7月出生,住(略)。

被告马某,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略)。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于2009年5月18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马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4月29日到被告李某开办的株洲市X路四通货运信息部联系委托送货到云南昆明,在两被告的联系下与货车车主杨军签订了货运委托协议书,被告马某填表并加盖了株洲市X路四通货运信息部合同专用章,因杨军提供的是虚假资料,造成原告货物被骗,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杨军素不相识,杨军是两被告联系的,杨军的身份资料是两被告审查的,因此原告认为所受货物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x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是实,愿意跟原告协商解决。

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诉是实,但我方不应全部承担原告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马某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8000元给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株洲大地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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