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高新(东区)鞍千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上诉人鞍山制药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制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制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鞍山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