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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7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1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2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8日夜,被告人王某伙同李彦军、陈某某、徐某等人在开封县X乡X村委苏岗村东北角一桥边,无故将开封县X乡X村民张XX、张XX等人打伤。经鉴定张XX的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彦军、陈某某、徐某的供述、有被害人张XX、张XX的陈某、有法医鉴定书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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