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原告谷某乙,系原告谷某乙之母。
被告谷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系原告谷某乙之父。
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谷某乙与被告谷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及原告的诉请:2003年9月3日,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一直由母亲抚养。现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每月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谷某丁自愿支付原告谷某乙抚养费每月400元至成年止(从2012年8月起支付,每月月底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谷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军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邝宏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