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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曹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民政局干部。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曹某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某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被告因工程需款,在原告处贷款x元正,并立有借据,约定月利息3分。同时被告于2007年9月8日欠原告利息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曹某于2008年8月3日偿还贷款本金x万元正,利息未清,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下余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于2010年11月27日前偿还原告白某某贷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约定,即x元本金的利息,其中x元的利息从2007年12月28日起算至2008年8月3日,x元的利息从2007年12月28日起算至兑现之日止)。

二、被告曹某于2010年11月27日偿还原告白某某利息900元正。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某雄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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