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1日6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加某某,系原告之母。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被告之母。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白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订婚,并结婚,于2005年10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较好,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白某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闹架,马某某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婚生孩子白某博由白某某自愿抚养,马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x元正(于2010年9月22日前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白某雄
审判员贺清荣
人民陪审员耿小荣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