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被告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招生办干部,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查明:2008年被告惠某某之子王某慧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x元,后经催要于2010年2月15日出具欠据,并由被告惠某某提供保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某某于201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代王某慧清偿所欠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如到期不能清偿,则从2010年8月15日开始以20‰计算利息至兑现完毕之日。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景峰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