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略)个体工商户。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高某某诉曹某拖欠轮胎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凤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4月8日来原告门市购买了轮胎二条,价格3000元,并立有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曹某于2010年7月18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某轮胎款3000元及其利息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凤雄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