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明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怀化市鹤城区X路迎丰市场X号门面,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市场服务中心,法人住址怀化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住址怀化市河西舞阳大道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本院在审查上诉人申明星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市场服务中心、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申明星上诉后,本院委托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收到催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1550元。上诉人申明星至今没有交纳,亦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向武
审判员谢武顺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