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东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
被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谭某、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归还53万元本金及其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未果,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
执行员唐某平
执行员王鹏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毅鹏
撰稿:李某;校对:林毅鹏;印6份;2012年4月1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