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案外人):刘利,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兴庆宫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省军区(以下简称省军区)。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本院依据生效的(1999)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德盛公司申请执行兴庆宫公司、省军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2日以(2002)陕执一民字第010-X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登记在原省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咸宁路X号兴庆大厦(翠庭大厦)二区七层、十至二十六层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的面积除外)。2010年6月4日,案外人刘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翠庭大厦X层1903、19E2两套房屋为其所有,请求解除查封措施。同时案外人刘利向本院提供了全部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结清贷款凭证、解除抵押登记证明的原件。
本院查明,1999年9月6日刘利与兴庆宫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X108的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总价42.8万元购买了翠庭大厦19E2房,同日支付首付款10万元,9月22日支付二期款6.8万元,余款26万元在建设银行西安市X路支行申请抵押贷款,并于2002年9月还清贷款撤销了抵押。2000年12月10日与兴庆宫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4的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以总价46.8531万元购买了翠庭大厦1903房,12月21日支付首付款14.1531万元,余款32.7万元在建设银行新城支行抵押贷款,并于2009年3月2日结清贷款,4月22日撤销抵押登记。上述两套房屋分别于2001年交付刘利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刘利购买的翠庭大厦X层19E2、1903两套房屋,在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于2001年已经占有使用上述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书是因为被执行人兴庆宫公司已经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的规定,案外人刘利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翠庭大厦X层19E2、1903两套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案外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