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个体司机。
被告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个体司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方和解,被告已兑付了x元赔偿款,事故已彻底解决,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李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百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