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恢字第1-X号
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花垣县万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花垣县兴宗矿业有限责任公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八)、(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陈武涛
执行员向东生
执行员邓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