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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居民,住(略)。

被告人惠某某,男,1942年9月13日,清涧县X乡X村民,住(略)。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惠某某因修建买我楼板欠款4200元,后经催要偿付1200元,下欠3000元,2005年9月4日由其子惠某桐代惠某某出具欠条一支,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白某某楼板款3000元,逾期不能偿付,则从到期之日开始以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某晔

审判员白某峰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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