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居民,住(略)。
被告人惠某某,男,1942年9月13日,清涧县X乡X村民,住(略)。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惠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惠某某因修建买我楼板欠款4200元,后经催要偿付1200元,下欠3000元,2005年9月4日由其子惠某桐代惠某某出具欠条一支,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惠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所欠原告白某某楼板款3000元,逾期不能偿付,则从到期之日开始以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某晔
审判员白某峰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亮